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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02.09
收文字號
10130418300
提案名稱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經查每場次聯合婚禮報名人數與實際參加人數差距頗大,顯示報名之市民未認真思考結婚之人生大事,亦未與另一半及父母討論溝通,草率報名後卻又不參加,未能重視婚姻的承諾及價值,為減少報名後不參加之情形,並確實控管參加名額與公平性,確保聯合婚禮品質,擬將原報名方式刪除,讓報名方式由分散各區公所、郵寄及線上報名等,改為由本局於婚禮前2個月公告,如遇有熱門日期或場地,採取集中受理現場報名,額滿即截止,藉以彰顯本府舉辦聯合婚禮重視家庭價值與婚姻承諾之重要性,避免參加名額超出場地可容納之範圍,造成婚禮品質受到影響,及臨時變更場地的可能性。 關於詳細報名方式本局將會於婚禮前2個月發布新聞稿並於聯合婚禮網站上公告,因考量每年舉辦情形之不同,配合環境時勢與時間點而可能發生參與意願高低而採取因應措施,以辦理品質精緻的聯合婚禮。 綜上所述,擬將參加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為:「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婚姻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並在本市設籍或在本市之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及團體服務者。(第一項)聯合婚禮之報名方式,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於聯合婚禮前二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第二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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