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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文日期
                                
- 101.01.17
                                - 
                                    收文字號
                                
- 101302103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工務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工務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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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臺北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前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作成附帶意見:「本自治條例為收入之道路挖補費及道路修復費之單價核定,與人民權益有關,請市府於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明定計算公式,以資明確」。故將原訂於臺北市道路挖掘行政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之道路修復費改訂於本自治條例。
二、以往由管線機構繳交道路修復費,再由本府統籌辦理道路路面銑鋪,因無法針對每一案件即時修復,常與市民認知有所落差,致為市民所詬病,且有本府道路維護工程與管線機構管溝挖掘修復保固期重疊及修復不良問題,常有責任不易釐清,引生爭議事件,故分別於96年1月1日及98年1月1日起,試辦8公尺以下巷道及路寬超過8公尺之道路挖掘,改由管線機構自行辦理路面銑鋪免收取道路修復費,經試辦迄今,成效良好。
三、另為配合本市路平專案之執行,減少道路銑鋪完成後之管線重複挖埋,除專案道路施工期程提前告知,整合管線單位檢討挖埋需求外,對專案道路路面工程完工後始申請挖掘者,加重修復責任,爰提本修正草案(修正11條、新增1條)。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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