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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查日期
                                
- 100.07.15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院臺財字第1000035845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財政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財政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本府為以公平、公正及公開方式遴選市庫代理銀行,前於92年6月26日制定完成「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作為辦理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作業之依據,並於93年間依上開自治條例辦理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作業,評選出優勝銀行,並依地方制度法第74條規定函報臺北市議會,惟未獲臺北市議會同意。
本府為尊重議會決議,決定重新辦理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作業,並就首次遴選作業投標情形欠佳及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是否合宜進行檢討,復於96年10月25日舉辦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座談會,聽取金融業者意見。經研討分析,上開自治條例所定申請銀行基本資格條件較財政部92年8月20日訂定之「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規定標準高出甚多,對鼓勵金融機構參與遴選確實產生極大之負面影響,且查目前各縣市政府如辦理代庫銀行遴選,均依財政部制定之「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辦理,未再就基本條件部分另行訂定較高之標準,經本府財政局將相關情形專案簽報 市長96年11月22日核定,基於各地方政府適用遴選標準之一致性、避免影響申請銀行權益引發爭議及鼓勵更多銀行參與遴選,以提升本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作業辦理績效考量,本市申請為代庫銀行之基本資格條件,參考財政部規定修正。爰依上開核定之修法方向修訂「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另上開自治條例部分規定與實際作業狀況及需求未盡吻合,爰一併修訂相關條文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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