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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03.02
收文字號
101306501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逾十年未完成開發土地交換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捷運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捷運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二、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刪除第三條第三款聯合開發,且第三條定義第二款「土地開發」不包括「聯合開發」在內,惟法令修正實施前已簽訂聯合開發契約且逾十年未取得開發建物之土地所有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得申請交換公有不動產,爰配合修正實施辦法申請人之定義,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因臺北縣已改制為直轄市(新北市),臺北市及新北市均劃分為區,無須再行定義行政區域,故刪除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相關條文及所定書表格式均配合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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