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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01.03.23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獎補助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三字第10130715000號令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因應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98)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1號令公布修正特殊教育法,爰本市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十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本市為提供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多元及適性的教育服務,並獎勵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成效優良之學校,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獎補助辦法(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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