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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會日期
100.11.28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送會文號
府授法二字第10033621100號函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本市為管理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府法三字第八六0一四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係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前經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之法規,為實質之自治條例。 二、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內政部臺(八七)內營字第八七0五一三八號令訂定「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專責管理經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是「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所依據訂定之管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已頒布新法規予以管理,且該原則規範管理內容更為詳盡。故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廢止之:……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之規定,擬予廢止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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