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1.04.20
收文字號
10131211200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於97年2月5日訂定施行,嗣本府為管理所屬各機關場地,於100年8月19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本府民政局依該辦法審酌後認本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之場地使用管理並無該辦法第1條第2項所稱有特殊需求而需另訂辦法之情形,且本府民政局業依該辦法第3、6條規定於101年2月22日訂定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及其附表頒行,故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4款規定,本案法應予廢止。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