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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01.31
收文字號
10130296500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於92年12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施行,該法第三章第二節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僅作原則性規定,而於第29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茲為使民眾對公共政策能有表達意見機會,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爰依該法規定,擬具「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草案,其主要內容如次: 一、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四、第四條明定公民投票權人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 五、第五條明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條件。 六、第六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之提出及其應附之文件、格式及其字數限制等。 七、第七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人數。 八、第八條明定公民投票提案之處理程序、提案人名冊之查對。 九、第九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之撤回、重行提出限制。 十、第十條明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連署人名冊之提出期限及未依限提出之處理。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及公民投票案成立與否之處理程序。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辦理公民投票應由主管機關依法編列預算。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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