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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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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12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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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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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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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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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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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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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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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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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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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二00九年世界人口估計總覽」資料,我國與德國並列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國家,臺北市的生育率也居全臺各縣市當中倒數第七,九十八年出生人數首度跌破二萬關卡。臺北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減輕父母育兒負擔,綜合市府各局處資源,於九十九年五月八日一舉推出「助你好孕」專案,育兒津貼之發給係其中一項且為全臺首創為鼓勵生育、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之長期性補助政策。
二、因育兒津貼係全臺首創之補助措施,無前例可供參循,故參考當時本市實行之「臺北市育兒補助辦法」、「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等擬定「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草案,並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九九三四00四五00號令正式訂定「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凡父母雙方與家中五足歲以下兒童設籍且實住本市滿一年,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可申請本項津貼;一百年度育兒津貼已實質協助五萬八千六百二十九戶家庭減輕育兒壓力,受惠兒童達七萬四千零二十四人,本市一百年度新生兒出生人數達二萬五仟一百三十二人,較九十九年增加六千六佰零二人,增加百分之三九點六五,亦較全國增加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二為高。
三、本項津貼因屬新創措施,自開辦以來民眾不斷透各種管道詢問及表達意見,議員、各區公所及相關單位亦陸續提供諸多意見。另因內政部兒童局已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凡家中有父母任一方在家中照顧二歲以下兒童、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可領取每月二千五百至五千元的育兒津貼。其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每月五千元、中低收入戶家庭兒童每月四千元、一般家庭兒童每月二千五百元。綜上,廣納各方意見及因應內政部兒童局開辦之相關措施,擬修訂本項津貼之辦法,以合理兼顧民眾實際需求及實務審查執行。
四、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文字參照民法第一0五五條酌做修正。
(二)第四條增列第二項,對設籍滿一年以上之說明,釐清設籍為連續性概念,自申請當日前推已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非前後累計,避免民眾誤解。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增列國外出生之兒童於本市完成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者不受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之限制。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增列第三項第二款,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者,與兒童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則相同。原第二項第二款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改為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另基於鼓勵生育之意旨,如兒童父母之一方為雙重國籍者,以外國籍身分申辦育兒津貼,依外籍人士資格審核。
(三)第七條第一項,文字參照訴願法第十四條酌做修正。另為避免民眾持續不斷提申復,增加審查、訪視之行政成本,明定申復以一次為限,如對申復結果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四)第八條增列第三項,參照戶籍法第四十八條,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於該期限內完成出生登記並完成本津貼之申請者,經審符合本津貼資格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本津貼。國外出生之兒童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初設戶籍登記並完成本津貼之申請者亦同;增列第四項,載明本津貼核算單位及補助至兒童滿五足歲當月止。
(五)第九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文字參照民法第一0五五條酌做修正。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參照民法第一0五五條,增列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七)第十二條,增列審核基準及審核程序等相關事宜,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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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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