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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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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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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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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1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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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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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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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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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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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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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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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六年公布修正後,本市於同年據以訂定「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其間因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又於九十六年修正。
二、因本法於九十八年修正公布,依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業明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法規,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三、爰此,本市為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事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並參酌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實施辦法(草案),邀請特教學者、家長團體、教師團體及學校代表共同研議,訂定「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及運作辦法(草案)」,以符法制作業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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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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