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01.04.18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 會期
- 第11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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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8年11月18日頒布施行,依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前二項之服務。」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及教育精緻化潮流,本辦法針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及申請程序作明確規範,並強調依學生個別需求提供交通服務。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