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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1.04.18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1屆第03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之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本府前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府法三字第八九0九四六七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惟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已將修正前「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之授權規定,修正為「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而教育部業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作為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共同辦理依據。 三、本辦法除因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之修正而失其法源依據外,復因教育部就同一事項嗣後訂定之上開準則,而無再予適用之可能,故本辦法已無保留之必要。準此,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三、母法業經廢止或修正,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擬廢止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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