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101.05.15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地政講堂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地政處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地政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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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地政局(以下簡稱該局)一0一年四月五日北市地開字第一0一三0七八七000號函略以: (一)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自一00年八月十九日訂定發布,而該局依該辦法審酌後認地政講堂之場地使用管理並無該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所稱有特殊需求而需另訂辦法之情形,且該局目前已依該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地政講堂場地收費基準在案。 (二)是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規定,擬予廢止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