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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1.06.0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三字第10131545900號令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統一本市山坡地事權,強化坡地防災及減災處理效率,本府將原分屬產業發展局、觀光傳播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及本市各區公所職掌之山坡地防災、風景區管理、山區既成道路邊坡搶災復建、山坡地集合住宅邊坡管理與產業道路及登山步道維護等業務予以整合,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成立臺北市大地工程處,為本府產業發展局所轄之二級機關。嗣臺北市大地工程處於一0一年一月十八日改隸本府工務局,並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二)為落實本市樹木保護之推動及執行,本府前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設置「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樹保委員會)。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產業發展局負責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等相關事項,故於樹保委員會設置之時,即明定由產業發展局副局長擔任六名府內委員之一席委員。 (三)嗣大地工程處於九十九年間成立,並於今年改隸本府工務局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定產業發展局應負責之業務事項,實質上已移由工務局管轄,故本辦法第三條所定產業發展局副局長擔任之樹保委員會委員席次,即應配合修正刪除。工務局副局長依現行規定已擔任一席委員,無庸因大地工程處改隸而增配委員席次,故府內委員將由現行之六人減為五人,該席委員則自府外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增聘之。 (四)此外,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由產業發展局推派一人擔任樹保委員會之幹事職務,亦配合修正為由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派員擔任,以落實業務權責審查機制。同條第一項所定「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之用語,因該處已於一0一年二月十六日更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爰配合修正其名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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