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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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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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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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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客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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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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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客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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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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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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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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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會場地之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有所依據,本府前以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二00七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對外提供場地申請使用並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者,合計共有二十餘則,茲因規範事項大致相同,為求本市法規體系之精簡,本府爰以一00年八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二七四八五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本府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及管理之統一規範。
(三)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另訂定辦法管理之。」第六條規定:「各場地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或調整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時,應檢附成本資料,陳報本府同意後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因本會之場地使用管理並無「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另定管理辦法之特殊需求,本府前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以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府客一字第一0一三0一三五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收費基準」。
(四)茲因本辦法所定對外提供使用之臺北市北區客家文化會館,本會已另行規劃供其他業務使用,目前已停止場地提供使用之申請,故本府甫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收費基準」已不將該會館納入提供使用之範圍。準此,本會場地之提供使用管理已得適用新訂定發布之「管理辦法」,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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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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