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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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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13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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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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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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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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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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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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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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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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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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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因應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七十二條針對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只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並依兒少權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故本府新增有上開主管之業務。
參酌本府於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函頒「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注意事項」、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及現行「信託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全文共十二條,不分章節,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名稱
二、明定本辦法之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本辦法第一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社會局執行。(本辦法第二條)
四、明定本辦法實施對象。(本辦法第三條)
五、明定財產內容及範圍。(本辦法第四條)
六、明定管理兒少財產之人依本市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開立財產清冊。(本辦法第五條)
七、明定應依財產種類列冊並定期(一年)更新及財產減損時處理方式。(本辦法第六條)
八、明定財產管理通案注意原則,及處分財產須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多元諮詢。(本辦法第七條)
九、明定設定信託受託人應為信託及金融業者,並設監察人;由兒少財產或收益支付信託費用;簽訂、修正信託契約應送社會局
備查。(本辦法第八條)
十、明定財產歸還程序(本辦法第九條)
十一、明定財產管理定期檢查機制。(本辦法第十條)
十二、明定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本辦法第十一條)
十三、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本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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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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