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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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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15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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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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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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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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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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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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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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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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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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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社會局為協助解決本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需求,使托育服務之補充家庭照顧功能得以發揮,自八十二年起開辦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初期針對低收入戶及有經濟困難家庭之學齡前及學齡兒童提供本項補助,依政策方向、家長托育需求、調查托育費用平均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變動等,每年修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實施計畫辦理之。
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經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六七八三一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條文增修,第二十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補助。且明定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制定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制定本辦法規範之。
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為有關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經檢討前開三項子法性質、受補助對象、請領資格及條件皆有極大差異,與其他不同法令亦有相互適用、競合等情形;再者,本市現行已有生活扶助辦法,托育及醫療補助則以行政計畫辦理。爰經檢討、考量上開各項因素及行政效率,訂為同一辦法恐有相互扞格、窒礙難行及市民不易了解等情形,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授權本府訂定之辦法,採修訂現行本辦法及分別新制定托育、醫療補助二辦法以為因應。
貳、 修正重點:
本辦法內容含補助對象、資格條件、申請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全文共十五條,不分章節,制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名稱。
二、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三、 第二條明定主管機關及委任執行機關。
四、 第三條明定補助對象資格及就托要件。
五、 第四條明定補助對象之申請人。
六、 第五條明定補助原則、特別補助要件及限制補助條款。
七、 第六條明定補助項目,至補助金額及申請期限授權社會局另定公告之。
八、 第七條明定申請本補助應檢具文件。
九、 第八條明定本補助核定原則。
十、 第九條明定優先申請他項性質相同之補助及不重複補助原則。
十一、 第十條明定社會局查核權限及停止補助依據。
十二、 第十一條明定本補助處分得載明之各項附款。
十三、 第十二條明定準用本辦法之過渡條款。
十四、 第十三條明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十五、 第十四條明定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預算支應。
十六、 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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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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