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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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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15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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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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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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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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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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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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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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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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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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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其減免之範圍、標準、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本府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以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府法三字第0九三二一二三六0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資為本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之辦理依據。
(二)次按本規則第一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事宜,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指本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上開規定分別引據之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後,已分別移列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準此,本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所引據本法相關規定之條次,既因本法之修正致有所更異,本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自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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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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