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01.07.03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 會期
- 第11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1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民政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民政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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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辦法於97年2月5日訂定施行,嗣本府為管理所屬各機關場地,於100年8月19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本府民政局依該辦法審酌後認本市非政府組織會館之場地使用管理並無該辦法第1條第2項所稱有特殊需求而需另訂辦法之情形,且本府民政局業依該辦法第3、6條規定於101年2月22日訂定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場地收費基準及其附表頒行,故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4款規定,本案法應予廢止。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