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制定,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應建立「原住民就業資料庫」。惟本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自一百年二十月二十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