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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0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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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為「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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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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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院臺教字第10101423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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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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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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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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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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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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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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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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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目前有關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金之發給,係依據本府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O九六三二六八八四OO號令修正之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惟執行期間,時常發生選拔、審查乃至獎勵金核發之爭議。為健全未來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之獎勵制度,並規範全國原住民運動會,本局爰評估各項競賽性質、層級及參與類別、人數,將各賽會界定如下:全國運動會屬競技類,重視成績的推進;全民運動會、身心障礙運動會及原住民運動會屬推廣性質,主要在鼓勵參與運動;所採行之獎勵策略及額度,係綜合各直轄市編列標準,參酌賽會競爭程度及參賽選手的付出與難度為原則,以全國運動會為最高,餘則相同。另參酌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南市,針對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及原住民運動會四項賽會,發給選手、教練、團體之獎金及連勝獎金額度,來修正本辦法。由於臺北市因地緣因素,與新北市競爭激烈,績優選手屢遭挖角,導致本市辛苦培訓選手頻遭挖角,遷移戶籍至新北市,造成菁英流失。故於本次修正條文中,將獎勵金額度調整與新北市一致,並比照新北市,於辦法中明定卓越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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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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