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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1.08.30
收文字號
10136419400
提案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第二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原規定:「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三、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增訂「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車流方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惟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條有關農業區設置加油站之核准條件:「十一、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同側五○○公尺範圍內,不得重複設置」,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增訂前開但書後並未配合修正,考量民眾權益並鼓勵加氣站之設置,爰刪除本標準第二條農業區設置加油站之核准條件:「十一、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同側五○○公尺範圍內,不得重複設置」之規定,以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予以規範。 二、有關社區參與部分,基於鼓勵加氣站經營,且加氣站增設加油站對土地使用之影響與加油站增設加氣站差異不大,基於法令衡平性,爰修正加氣站增設加油站或變更加氣設施,亦得免辦社區參與。又因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未經許可仍不得經營及設置加油(氣)站,故實際執行上並無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增設加油(氣)設施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條文增設加油(氣)設施免辦社區參與之規定,並配合前開放寬精神併同增加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增設加氣(油)站亦適用免辦社區參與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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