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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1.10.23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二字第10133348400號函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使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之提供使用、收費及管理有所依據,本府前以九十九年七月五日府法三字第0九九三一八九五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對外提供場地申請使用並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者,合計共有二十餘則,茲因規範事項大致相同,為求本市法規體系之精簡,本府爰以一00年八月十九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二七四八五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本府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及管理之統一規範。 按「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另訂定辦法管理之。」第六條規定:「各場地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或調整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時,應檢附成本資料,陳報本府同意後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因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並無「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另定管理辦法之特殊需求,本府前依「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以一0一年八月九日府都新字第一0一三五九九三四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次按「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茲因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已得適用新訂定發布之「管理辦法」,爰擬依上開規定廢止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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