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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1.10.2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10132790200號函
主管機關
財政部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其減免之範圍、標準、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本府前依上開規定之授權,以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府法三字第0九三二一二三六0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資為本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之辦理依據。 二、次按本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分別引據之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於文資法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後,已分別修正移列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故本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自應配合修正。再者,為符合本市法規均訂定主管機關規定之通例,故增訂第二條規定明定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現行第二條及第五條規定則配合遞改條次。此外,第一條規定因與現行法律授權訂定之本市法規首條體例已有未合,爰一併修正之,其餘條文則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文資法九十四年之修正,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條及第二條所引文資法相關規定之條號及項次。 (二)增訂第二條規定,明定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現行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條次遞改,並就條次修正後之第三條至第五條酌作文字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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