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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10.17
收文字號
10133316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勞工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15309700號令訂定發布。因托兒需求日增,為鼓勵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措施服務,爰修訂本辦法部分內容,期提高雇主辦理托兒服務之誘因,以提升員工托兒福利。依原辦法規定,雇主須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同時提供員工托兒津貼,方符合原辦法之補助資格,惟實務上員工子女多未至雇主所簽訂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為鼓勵更多雇主辦理托兒服務並收實效,爰放寬補助條件為:雇主對有子女於托兒機構受托之員工提供托兒津貼補助;又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刪除「托兒所」、「幼稚園」之用語,改稱「幼兒園」。另本次一併提高現行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對有辦理托兒服務之雇主採相對補助,增訂補助金額比例上限,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總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因本局組織修編後名稱更名為勞動局(業經101年7月2日議會審議通過在案,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原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內容含?勞工局?字樣部分皆修改為?勞動局?;配合組織修編,修正第十三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放寬補助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員工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員工托兒津貼補助。」及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雇主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刪除第三條第二項「托兒所」、「幼稚園」之用語,改稱「幼兒園」。 (二)1.修正條文第四條最高補助金額上限,提高本辦法之補助額度為原辦法補助金額之2至2.5倍。 2.本補助為部分補助,於第一項第二款後半段「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備費用」及第二項托兒措施部分,增訂補助費用比例上限,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三)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因本局組織修編名稱異動,原條文內容含?勞工局?字樣部分皆修改為?勞動局?。 (四)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配合本局組織修編生效日期,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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