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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1.05.0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分組審查
會期
第11屆第03次定期大會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妥善整合及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有醫療需求但無力負擔醫療費用之民眾獲得醫療補助,以提升本市市民健康,進而貫徹本市關懷弱勢之理念,依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修定之社會救助法並參酌內政部訂定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擬修正「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一、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之歷史沿革: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原名稱為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於六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六二)府秘法字第一六二二一號令制訂發布,期間歷經八次修正,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八七)府法三字第八七0六一四七二00號令將補助對象擴及非低收入戶之社會局設立之社會救助設施免費收容及社會局委託者、居住台北市並設六個月以上之市民患嚴重傷、病慢性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另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臺北市政府(九一)府法三字第0九一0八0四三九00號令修正公布為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二、本自治條例之修正要點: 為因應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修定之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納入中低收入戶,並配合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修正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本自治條例相關申請對象、資格、補助標準等需重新檢視修訂。 本自治條例共計十條,修正內容包括: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為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 1、第一項第一款:參酌內政部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對象酌作文字修正。 2、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規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3、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因應本法第四條之一並參酌內政部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納入中低收入戶。 4、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條之一及內政部公告之參照縣市醫療補助辦法,刪除設籍六個月限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5、新增第三項:參酌內政部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之認定方式。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 1、新增第一項:參酌內政部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補助項目。 2、修正第二項:參考內政部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三條將現行條文第五條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3、新增第三項:本局自九十五年即針對病房費酌予補助,基於實務及申請人需求考量,於條文中明定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補助,費用則由社會局定之。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 1、修正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2、第一項第二款酌作修正:因應本法納入中收入戶並參考內政部公告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四條,新增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標準。 (五)修正條文第六條: 1、修正第一項:因應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第一項之依據條次。 2、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因原具領人概念不清,修正為申請人指定帳戶。 3、新增第三項,明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依據。 4、新增第四項:申請指定病房費應附之證明文件。 (六)新增修正條文第七條:為維護申請人之權益,避免超過六個月申請期限,明定限期補正之相關規定。 三、本自治條例修正後預期效益: 本案修正後,因本市市民於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分時, 已通過財稅審核,將可使本市中低收入戶市民於申請醫療補助時不須再經過財稅審核,故於申請醫療補助時可省去財稅審核程序,儘速獲得醫療補助,不僅達到簡政便民之行政效益,更能落實社會救助法之精神。另基於實際上市民就醫情況,考量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病床常供不應求,故新增市民於就醫期間,若因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得予以補助病房費差額,將可擴大嘉惠更多經濟弱勢家庭。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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