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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1.10.29
收文字號
10133449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100年6月29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訂定本市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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