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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10.17
收文字號
10133316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勞工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九二)府法三字第0九二一五三0九七00號令訂定發布。因托兒需求日增,為鼓勵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措施服務,爰修正申請補助條件,並提高補助金額上限,以期提高雇主辦理托兒服務之誘因,藉以提升受僱者托兒福利。 (二)本辦法現行規定,雇主須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同時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方符合補助資格,惟實務上受僱者多未將子女送至雇主所簽訂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導致適用機率大減,是為符合實務現況,爰修正補助資格要件為?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助。?。 (三)又為鼓勵雇主辦理托兒服務,減輕受僱者托兒負擔,爰一併提高現行最高補助金額上限,期透過修正補助條件及提高補助金額上限之雙重誘因,以利達成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另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一百零一年度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修正規定,並為達資源合理與有效之分配,爰就部分補助事項增訂補助金額比例上限,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總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四)再者,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爰刪除本辦法中關於「托兒所」及「幼稚園」之用語,改稱「幼兒園」。惟參照前開幼照法與兒少權法規定,其均有規定法令之過渡期間,為避免於前開過渡期間,影響受僱者申請托兒津貼之權益遭受損害,爰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納入托兒服務機構之列,俟法令所訂過渡期間經過後,再予以刪除。 (五)另外,因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業經本府以一0一年八月八日府法三字第一0一三二四八七七00號令修正公布。依該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原勞工局更名為勞動局,爰將「勞工局」配合修正為「勞動局」。 (六)綜上,為配合現行實務需要,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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