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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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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33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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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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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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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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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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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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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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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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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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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部分,因配合勞工局更名為勞動局,爰配合修正;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凡事業單位欲向該局申請托兒經費補助者,皆統一稱為?雇主?。
2.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配合現行實際狀況,爰放寬雇主申請補助條件,並配合刪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雇主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第五款?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目?委託契約書影本?;又同條第二項,配合幼照法及兒少權法等相關規定,刪除「托兒所」、「幼稚園」之用語,改稱「幼兒園」。又參照前開幼照法與兒少權法規定,均有規定法令之過渡期間,為避免於前開過渡期間,影響受僱者申請托兒津貼權益遭受損害,爰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納入托兒服務機構之列,俟法令所訂過渡期間經過後,再予以刪除。
3.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提高本辦法之補助額度為原辦法補助金額之2至2.5倍。並針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後半段「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及第二項托兒措施部分,增訂補助費用比例上限,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4.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原?送達勞工局辦理撥款?用語改為?向勞動局申請撥款?。另新增?如未於指定期限填送領款收據者,勞動局得撤銷補助?之規定。
5.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增加?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之內容,另將違反第六條規定申請補助及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該局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之情事者,亦納入第十二條應予追繳、停止補助規定之列。
6.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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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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