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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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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364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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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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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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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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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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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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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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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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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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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條文第二條部分,因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自一0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更名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2.修正條文第五條部分,為因應特定對象失業者中,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亦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得申請補助對象之ㄧ,然因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取得設籍及身分證,有諸多要件與期間限制,則本次修正爰增加將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未取得身分證前,可以檢附居留證方式,申請補助,以符實務現況。
3.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部分,為使資源充分運用,使更多特定對象失業者得以受惠,並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規定,增訂第六款將受僱於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者,不予補助。
4.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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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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