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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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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制定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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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分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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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1屆第04次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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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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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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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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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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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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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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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於92年12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施行,該法第三章第二節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僅作原則性規定,而於第29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茲為使民眾對公共政策能有表達意見機會,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爰依該法規定,擬具「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草案,其主要內容如次:
一、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四、第四條明定公民投票權人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
五、第五條明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條件。
六、第六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之提出及其應附之文件、格式及其字數限制等。
七、第七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人數。
八、第八條明定公民投票提案之處理程序、提案人名冊之查對。
九、第九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之撤回、重行提出限制。
十、第十條明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連署人名冊之提出期限及未依限提出之處理。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及公民投票案成立與否之處理程序。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辦理公民投票應由主管機關依法編列預算。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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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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