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係於七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惟勞工局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故本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