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係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所訂定之自治規則,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訂定,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工局,惟本府勞工局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