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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2.01.08
提案名稱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二讀會
會期
第11屆第12次臨時大會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准社會局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北市社兒少字第一0一三五一八一四00號函略以: (一)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於九十二年修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依據兒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修正原「臺北市少年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收費自治條例」,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修正後條文共十九條。 (二)本自治條例自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修正迄今未予修正,鑑於兒少法已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其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之相關工作法源依據及條次已有更迭,爰重新檢視並酌修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內容。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本法修正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2.配合本法修正本自治條例引用之條次。(草案第三條) 3.增訂「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得優先申請為寄養家庭、有關寄養家庭申請人年齡計算基準及寄養家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各款情事。(草案第四條)。 4.增訂申請人須檢具足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各款情事之文件或同意受查之切結文件規定。(草案第五條) 5.參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意旨,增訂寄養六歲以下兒童之寄養家庭資格。(草案第六條) 6.增訂寄養家庭訓練時數及寄養家庭成員如有異動時應通知社會局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7.增訂原已照顧六歲以下兒童之寄養家庭且未符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之資格規定者之落日條款(草案第十九條) 8.增訂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施行。(草案第二十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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