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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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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1339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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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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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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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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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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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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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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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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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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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組織修編,修正本辦法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確定義生活費用補助範圍及不當解僱,並將重大勞資爭議移列至第三條第第四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檢核勞工之財力,以考量有無補助之必要,增列申請人應檢具「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規定。另為確實保障弱勢勞工權利,擴大納入職災死亡勞工之家屬提起職災補償訴訟時可申請律師費補助,其應檢具資料移列至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另針對涉訟期間有工資收入者,增列應檢附薪資證明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依臺北市律師公會章程規定調整律師費為5萬元。(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明定申請人未依本基金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繳還本基金者,自通知返還期限屆滿翌日起加收法定利息。申請人未返還前項費用者,於下次申請時,予以扣抵前案應返還之費用。(修正條文第第十一條)
六、因應組織修編,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七、明確訂定「有資力」之標準,避免有資力勞工競逐本基金資源。(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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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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