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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2.01.10
收文字號
102301221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1.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部分,因配合「勞工局就業服務處」更名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爰配合修正。 2.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參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本辦法所定特定對象範圍與就業服務法範圍一致。 3.修正條文第七條關於部分表件名稱修正,茲有兩部分,一為有關第五款及第六款「身心障礙手冊」修正部分,係為因應自一0一年七月十一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原核發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修正為「身心障礙證明」,且內政部前以一0一年七月九日台內社字第一0一0二四四0六三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0八年七月十日前依據新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故自一0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一0八年七月十日為全面換證前,原「身心障礙手冊」及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將同時並行,爰配合修正檢附表件名稱為「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二則為有關第八款「營利事業登記證」修正部分,乃為因應行政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院臺經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九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而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已廢證。又參酌經濟部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經商字第0九八0二四一三八九0號函,爰將檢附表件名稱,由「營利事業登記證」修正為「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期與實際情形相符。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經濟部函釋所載,係指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網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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