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02.04.17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第2條、第5條及第16條
- 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 會期
- 第11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勞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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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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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條文第二條部分,因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自一0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更名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2.修正條文第五條部分,為因應特定對象失業者中,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亦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得申請補助對象之ㄧ,然因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取得設籍及身分證,有諸多要件與期間限制,則本次修正爰增加將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未取得身分證前,可以檢附居留證方式,申請補助,以符實務現況。 3.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