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2.03.01
-
收文字號
- 102306823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勞工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勞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1.按勞工教育依字面之意,實有將教育對象限縮於勞工之意,尚與現行實務狀況不符。又有鑑於當代勞動事務,涉及勞資雙方及整體勞動環境,其範圍更廣,所涉及教育及專業知能更加多元及深入,爰將本辦法中涉及勞工教育部分修正為勞動教育,以期更能觸及更多整體勞動環境之素材與面向,且更能深化勞動理念,爰予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中勞工教育一詞為勞動教育。
2.又為因應勞動局組織修編,辦理機關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變更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3.再者,因應工會法修正,明定工會組織類型及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放寬工會籌組聯合組織之條件,並刪除原工會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關於縣總工會、省總工會及全國總工會等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三條補助對象之規定。
4.為加強推廣勞動教育,提升勞工專業知能,瞭解最新勞動法令與勞動議題,關切自身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提升產業競爭力,爰配合修正第五條規定,刪除知能教育、公民教育及生活教育之課程範圍,而以勞動知能課程為主。
5.配合第三條補助對象變更,並落實平等補助意旨,爰修正第七條刪除有關未加入總工會之工會等單位補助總額上限規定。
6.為因應勞動教育多元面向,本次修正條文第十條規定,爰放寬勞動教育教材不限於選用各級政府機關所編纂教材,亦得依實際需要自行編纂使用,惟教材須與課程內容相符。
7. 配合工會法修正,刪除總工會款項撥付期程之特殊規定,統一規定核銷後始撥付款項,爰配合修正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與第十三條合併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其餘條次配合遞改。
8.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