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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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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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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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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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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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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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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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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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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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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部分,因勞工局更名為勞動局,且參酌類此規定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之規定,爰配合修正將主管機關明定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而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二)有關義務機關(構)通報進用身心障礙者之配合事項及公告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之規定,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規範,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再者,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名冊資料,本屬公開資訊,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或社會福利相關機構、團體、學校與醫療單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無需再為特別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三)有關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取消設置「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諮詢管理會」部分,乃係參酌目前各縣市政府多無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之設計;且為避免外界混淆諮詢管理會仍與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仍有所連結,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以符實際情形。
(四)又有關撤銷獎(補)助或委託之行為,因性質上屬行政處分,本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尚不待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為規定。再者,參酌類此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體例,亦無如現行條文第十三條之規範內容,爰配合刪除,以符現行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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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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