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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02.10.31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0233463200號令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業經本府於98年6月12日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734696700號令修正通過實施,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民眾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向本府或環保局檢舉。前項檢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未敘明具體事實。二、未於發現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舉。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及住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及地址檢舉者,不發給獎金。」。修正為民眾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向本府或環保局檢舉;於發現日起14日內提出檢舉,以儘速告知被檢舉人更正違規行為,達到保護環境之目的。明訂發給獎金之檢舉案除應述明具體事實外,同時需檢附具體證據資料(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以避免為領取獎金倒果為因,造成檢舉浮濫。另未檢附具體違規證據資料,其檢舉案件性質等同一般公害陳情案件,故不適於發給獎金。說明發現日起14日內提出檢舉之計算方式。同理刪除第5條第3項規定:「民眾檢舉僅敘明具體事實,而無檢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經環保局再行調查確認始予處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及第4項:「違反本法之案件,經民眾指認,環保局因而查明違規行為人身分,查證屬實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另屢有民眾要求提高檢舉狗便、傾倒廢土及廢建材獎金百分比(例如台中市即提高檢舉狗便未清獎金比例為95%),考量民眾感受度反應及採證難易之比例原則,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獎金發給基準表:項次2遛狗(或其他寵物)糞便未隨手清理,獎金核發比例為實收罰鍰金額75%;項次11未依規定傾倒廢土或棄置廢棄物,獎金核發比例為實收罰鍰金額75%;項次12未依規定塗鴉行為,獎金核發比例為實收罰鍰金額75%。藉以鼓勵民眾轉而檢舉嚴重影響觀感及污染市容,但難於採證之狗便污染地面項目。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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