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送備查日期
- 102.11.06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25條
-
提案狀態
- 送行政院備查
-
送備查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10233658000號函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管理規則)之訂定,係鑑於社會公益捐贈增加,致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案與日俱增,而民法所定相關財團法人之規範較為簡略,為建立合理化及標準化之行政流程,並規範本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項,於95年9月6日市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257600號令訂定發布,規則全文共39條。
二、其後因市府組織再造,部分局處或有更名及業務調整之情況,需修正相關條文使法規內容與現行實際業務狀況相符;另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雖以私法人之型態存在,但其組成之資金為公務預算,為強化市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管理規範,落實議會對公務預算之監督,俾發揮其公共目的及實現社會公益,爰修正增訂本管理規則,歷經101年12月20日市府府法三字第10034427300號令及102年4月16日市府府法綜字第10231041600號令修正發布。
三、依本管理規則第三條明定本府十九個主管機關及概括條款,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現即依據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款概括條款作為管轄客家文化基金會之依據,雖概括條款與法律明確性尚無不合,惟為使法規內容與現行實際業務狀況相符,相關規定之執行不致產生窒礙或有權責不明之情形;另參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爰擬具本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