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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02.12.0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10233997400號函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為本市重要之文化資產與觀光景點,本府自一00年一月二日起即開放民眾參觀,並透過解說導覽與主題展示等方式,展現古蹟保存之文化意涵。為維護古蹟參觀品質,支應古蹟維護清潔等龐大費用,並達成古蹟常態對外開放及再利用目標,本府嗣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以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府法三字第一00三四五六六九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門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俾資遵循。 二、依本標準第三條附表「臺北市士林官邸正館門票收費基準表」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三款之規定,設籍本市士林區之市民可享有新臺幣五0元之優待票價(註:全票票價新臺幣一00元)。為鼓勵本市市民親近古蹟,提升古蹟再利用之價值,擬將上開優待票之適用對象,擴大至設籍本市之市民。為此,爰將上開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三款所定「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之市民」,修正為「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 三、此外,具有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依法均係設籍於本市之市民,上開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三款規定既修正為「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則第五款「持有臺北市低收入戶證明者」之優待票適用對象,顯為第三款之適用對象所包含,爰刪除第五款規定,第六款款次遞改為第五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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