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103.01.21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交通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交通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
根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臺北市政府就停車場之營業登記原即訂有「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簡化審核流程、改善實務運作常見問題,及參酌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共有物管理規定等,爰提出本次修正條文。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