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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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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7條及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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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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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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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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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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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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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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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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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業經市府於一○一年八月八日以府法三字第一○一三二四八七七○○號令修正公布。依該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原勞工局更名為勞動局,爰將第三條之「勞工局」文字配合修正為「勞動局」。
二、本市為辦理各教育階段鑑定及安置工作,係依前揭辦法規定成立工作小組,各小組成員包含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代表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事項。惟因人數限制,致人力不足,需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教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團體代表協助相關工作。為符應實際運作順暢之需要,爰修正第七條。
三、配合工作小組成員範圍之調整,修正第八條明定工作小組成員亦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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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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