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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3.04.21
收文字號
103312943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5條附表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立法意旨,公用房地在不妨礙原訂用途、事業目的、公務使用、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及公共安全,且無其他政策法令特殊考量等前提下,為提升使用效益、增加財政收益之目的,得提供使用。其使用費,則依本辦法附表「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以下簡稱附表)標準計收。 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訂。惟附表內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及架設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之收費基準,自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修正後便未予調整。為配合市有公用房地使用多元化,俾使本辦法規定及使用收費基準更臻周延、公平與合理,另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於101年9月18日與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成立法務局,爰辦理本辦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之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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