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102.12.23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4條
- 提案狀態
- 程序會
- 會期
- 第11屆第15次臨時大會
- 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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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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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本市產業發展機能、建構優質經營環境,本市前於99年9月8日制定發布「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據以設置「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對於符合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規定之投資人,補貼其勞工職業訓練、勞工薪資、房屋稅、地價稅、房地租金、融資利息及創新研發補助。本次為配合「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有關本基金之資金用途規定之必要,增訂品牌建立計畫費用補助、創新育成計畫費用補助及創業計畫費用補助條款。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