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3.06.11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4條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10311834400號函
主管機關
經濟部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提升本市產業發展機能、建構優質經營環境,本市前於99年9月8日制定發布「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據以設置「臺北市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對於符合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規定之投資人,補貼其勞工職業訓練、勞工薪資、房屋稅、地價稅、房地租金、融資利息及創新研發補助。本次為配合「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有關本基金之資金用途規定之必要,增訂品牌建立計畫費用補助、創新育成計畫費用補助及創業計畫費用補助條款。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