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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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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3322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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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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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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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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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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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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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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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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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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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以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八三三五七三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而本次修正係為擴大協助本市失業勞工減輕其子女就學負擔,並配合教育部於103學年度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爰修正放寬本辦法補助對象家庭年所得標準。另為配合現行實務需要,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四條,本辦法補助對象家庭年所得標準由現行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放寬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申請開始日仍參加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或方案者,不得申請本補助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八條,為配合落實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目標,申請應備文件增訂戶口名簿影本。
(四)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增訂第四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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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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