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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 1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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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制定「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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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一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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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1屆第07次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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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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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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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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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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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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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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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00九年世界人口估計總覽」資料,我國與德國並列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國家,臺北市的生育率也居全臺各縣市當中倒數第七,九十八年出生人數首度跌破二萬關卡。臺北市政府為鼓勵生育,減輕父母育兒負擔,綜合市府各局處資源,於九十九年五月八日一舉推出「助妳好孕」專案,育兒津貼之發給係其中一項且為全臺首創為鼓勵生育、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之長期性補助政策。
本市育兒津貼依現行之「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屬全國首創長期性鼓勵生育措施,並於廣納各方意見及檢討實際執行情形後於一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修正,至一零二年一月九日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第十二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決議:「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以自治條例定之」。
本項津貼自開辦迄一零一年底止已實質協助八萬四千零五十七戶家庭減輕育兒壓力,受惠兒童達十萬九千三百八十六人。另本市九十九年度、一百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之新生兒出生人數分別為一萬八千五百三十人、二萬五千一百三十二人、二萬九千四百九十八人,已有提升的趨勢。
本自治條例草案內容共計十四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說明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委任機關及委任業務內容(草案第二條)。
三、得為申請人資格並說明「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條件並對申請條件補充說明(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補件流程(草案第五條)。
六、社會局得查調戶籍、財稅等相關資料及應負保密之責(草案第六條)。
七、區公所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及訂定申復流程(草案第七條)。
八、本津貼發給金額及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受領人應主動申報之情形(草案第九條)。
十、社會局應停止發給及追回津貼款項之情形(草案第十條)。
十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時,區公所應即以書面通知受領人並副知社會局(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經費預算由社會局編列支應(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書表格式訂定權歸屬社會局(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法令生效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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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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