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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3.08.13
收文字號
103327920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原民會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原住民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據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十三次臨時大會第六次會議三讀通過之「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原住民婦女之各款補助辦法及各款優先扶助方式及內容;本府於九十年六月一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55379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25730000號令修正,一○○年四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1054000號令修正迄今,由於該自治規則所引用之法條更迭、部分補助條件額度調整,有修訂之必要,以符本府照顧原住民弱勢婦女政策所需。 本案經主管機關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業務單位提報原民會○○年○○月○○日主管會議討論案通過,○○年○○月○○日完成原民會簽核程序,並提本會第○屆第○○次委員會議報告案,於○○年○○月○○日函請本府法規會表示意見,本府法規會於○○年○○月○○日函原民會○○○○○○辦理。 本辦法內容涵蓋原住民婦女之補助及優先扶助之規定,所稱生活困難者之認定、緊急生活補助、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醫療費用及心理治療費用補助、生育補助、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申請進入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優先保障其受托或教育機會、房租補助、優先配租承租國民住宅等事項,主管機關並應編列相關經費預算等。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條為因應100.12.18發布施行「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配合機關名稱修訂。 二、修正第三條為因應依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100年度財務收支審核通知建議事項一:部分補助規範非以居住臺北市為要件,允宜重新檢討申請條件之妥適性。由於本自治條例申請要件僅須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即可申請,並未規範須有居住事實,該處建議對本補助規範予以重新檢討申請要件之妥適性,並研提具體改善措施。本會衡酌後增列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文字,將實際居住之事實納入補助條件。並增列第一項有關居住事實之認定方式,以臻明確。 三、修正第九條為依據幼兒及教育法101年1月1日施行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更名為「幼兒園」,本市權管機關為教育局,社會局部分刪除。 四、修正第十一條為因應本市各項房租補助額度調整,本於照顧對象經濟弱勢現實考量,衡酌本府財政負擔,且101年度本府原民會家庭租屋補助額度已奉府核定調整為4000元,為免造成福利落差,本案擬比照家庭租屋補助額度辦理,提高至每戶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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